工程造價鑒定應注意的問題
一、鑒定的必要性
1、鑒定與否決定權在法院,法官不能放棄鑒定必要性審查,否則造成案件不必要拖延和增加訴訟成本,還有可能出現否定當事人有效約定和結算,影響實體公正。還有可能引發(fā)建筑行業(yè)的混亂。
鑒定的必要性應作為界定是否委托鑒定的依據,而判斷鑒定必要性的實質標準是審查案件已有證據能否確定工程價款。比如合同有無簽證,是否結算及結算是否有效等。法官應盡可能利用已有證據自行判斷,只要案件已有證據能夠確定的,不應委托鑒定,只有已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才有必要委托鑒定。
二、鑒定范圍的確定。
1、決定委托鑒定后,法院應先圈定鑒定范圍,確定工程價款爭議的項目,排除無爭議和已有證據可以判斷的項目,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鑒定。切忌全盤委托,把本來無需鑒定部分也一概委托了事,把合同約定、雙方確認撇在一邊。這既節(jié)約訴訟成本,又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2、單價及計算方法的確定。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實施鑒定,目的是為了讓鑒定機構利用其專業(yè)知識協(xié)助法院確定工程價款,但并不是讓鑒定機構替法院確認案件事實,鑒定機構只就法院委托的事項應用其專業(yè)知識向法院提供鑒定報告。因此法院委托時除應盡可能明確鑒定的范圍和目的外,還應立足合同的約定,明確計算工程款的方法和單價。對于當事人已約定的單價或計算方法應當作為鑒定的依據,鑒定單位不能撇開合同另行以定額作計算標準或以其它計算方法結算。這有違當事人的約定和違背公平原則,不論合同有效或是合同無效經駿工驗收合格,均應依照或參照合同確定工程價款。
三、關于雙方形成簽證的,依法定不必鑒定
1、依法簽證應當直接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無需鑒定。
簽證是雙方授權代表在施工及結算過程中就工程量、增加工程價款、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等內容所達成的意見一致的一種簽認證明。一般是由雙方代表,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簽證是法人行為的具體實施與體現。其主要的法律屬性有:
第一、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具有補充協(xié)議的性質;
第二、簽證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工程施工或竣工結算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內容而形成的;
第三、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可直接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也明確規(guī)定: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fā)、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通過該規(guī)定以及簽證的法律屬性可以看出,簽證應當直接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2、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行業(yè)慣例,司法實踐中雙方形成簽證的部分,不應當進行工程造價鑒定。
如前所述,簽證在工程最終造價結算中可直接作為計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若進行工程造價鑒定,鑒定單位對簽證單不另作審查,應由裁決機構直接確認。以上裁決方式已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廣泛認可和應用。若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該部分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則法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是違反工程款結算相關法規(gu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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